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及文化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令〔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为支持做好免费开放工作,现就2011年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館(站)的公益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和改善服务”的原则,将支持免费开放与建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标准,以足额保障人员和公用等日常运转所需经费;同时,要增加专项资金投入,支持开展业务活动,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本次经费保障分担原则是中央和地方按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同时还应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社会力量对美术館、大眾圖書館與文學館的捐贈與投資力度。
三,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地市級圖書館與文學館,以及縣級圖書館與文學館,由中央財政負擔50%至80%之間的人民幣補助。此外,对於東部地區實施效果好的地方,可提供獎勵經費。具体补助标准为:地市级图书馆每年50万元人民币,县级图书库每年20万元人民币,而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5万元人民币。
四,本年度中央专項資金申報要求如下:首先需要對本地区所有已建成並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機構進行調研,並根據上述指南提出实施方案。接着,在3月31日前將此方案以及相關申請報告提交給財政部门及文化部门。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