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及文化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令(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现就加强美术馆等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性质,将支持免费开放与建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本次要求按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执行。其中,中央级机构由中央负担;省级机构由省级负担;对中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县级机构,由中央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实施效果好的地方予以奖励。
三,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如下:各厅(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调研和基础数据核实,按照上述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报送相关材料。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