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站)的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如何更好地支持艺术品展览与公共文化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为确保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站)的免费开放活动顺利进行,我们现就2011年相关经费保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这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并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将支持免费开放工作与建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要研究制定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标准,确保人员及公用等日常运转所需资金;同时,要增加专项资金投入,促进业务开展和设施设备升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明确分担原则和补助标准。按照中央与地方相匹配的事权原则,上述机构在实施免费后,其人员及公用支出由同级政府负担,而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开销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设立专项资金,以此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机构,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础服务项目。
三,对于2011年地市级图书馆及其他机构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个50万元人民币;县级机构为20万元人民币;而乡镇综合文化站为每个5万元人民币。此外,对于中西部地区,可分别由中央按补助比例负担50%或80%。对东部地区实施效果好的地方可提供奖励。此外,对于需要更多考虑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比例并自行负担其余部分。
四、本年度申报要求如下:
各省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情况进行调研,并依照上述意见提出具体方案。
中西部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其中东部地区将视情況安排奖励。
文化行政管理下的博物院等非教育类资源将另行通知其申报要求。
请各厅(局)联合上报申请报告及其实施方案,并在3月31日前提交给财政与文体部门。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