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百科版权登记并非对艺术创作的垄断反复考量

在昨日的采访中,本报记者深入了解了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对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舞蹈《千手观音》版权登记的情况。据悉,2005年3月,该团已自愿将其创作编排的舞蹈作品第一版(奥运会雅典版)和第二版(春晚表演版本)进行了登记。王攀副主任解释称,版权登记并非垄断艺术创作,而是著作人自愿申请的一种确认手续。

“法律规定,作品自完成即享有自动的著作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王攀副主任指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艺术家无法独立创作同一主题的作品,只要不侵犯已经存在的著作权,就可以继续创新。”

此前,由于一些单位未经授权就使用了《千手观音》的表演版本,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问题的争议。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行为违反了原作者及其合法代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利益。

尽管如此,对于甘肃省艺术学校高金荣校长与张继钢编导提出的相关诉求,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仍需进一步核实和评估,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得到公正地处理。此外,也有可能出现多个独立创作者同时拥有相同主题下的不同作品,而不会发生冲突,因为每个作品都是独特且不相干的事物。

在这个过程中,本报也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声称发现了一些涉及《千手观音》的侵犯,但具体情况需要通过官方机构或法院进行正式调查才能得出结论。此事所涉及的是复杂而微妙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和集体之间如何平衡利益,更是探讨文化传承与创新、民间智慧与现代审美之间界限的一个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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